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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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南市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江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济南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促进济南市江西籍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商务电子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济南开展

(一)本会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济南市和江西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济南市、江西省两地经济交流;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济南市和江西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江西籍自然人与法人在济南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无犯罪记录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五)能主动热心的为本会奉献,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

(六)以自愿为原则在商会领导下自觉参加商会各种活动; 
( (七)自觉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各项的活动;

 ()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 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 提请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经理事会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各种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私自以商会名义组织、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应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的比例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与理事及理事以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无近亲属关系;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以有利于监事事先行使监督职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12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